2013年2月25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由翟江妹律师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翟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于某。经过对本案对案卷的查阅及于某本人对翟律师的陈述,综合相关材料后,翟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翟律师认为:
首先,于某是基于他人的纠集参与该起斗殴,而且在殴斗过程中没有持械,只是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予以反抗,但结果还是被对方打晕,到醒来时双方已经停止了殴斗。虽然于某有打电话叫人的行为,但其是基于杜某某的授意才打的电话,这一点通过于某某的笔录,以及法庭调查部分杜某某的陈述中均可以得到证实。由此可见,于某的主观恶意小,且在斗殴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属于从犯。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被告人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且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于某能够自愿认罪,而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且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给予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翟律师在辩护中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在不违背法律及执业道德的基础上,又从情理的角度为被告人于某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至此翟律师圆满完成了本次援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