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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事故致伤,燕南律师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3-6-7 9:42:22

       2013年1月25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决定由翟江妹律师担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苏某的诉讼代理人。翟律师了解到2012年6月6日,被告张某驾驶冀BM4**4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田庄道口时与由东向西并左转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2]第5**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了解,被告为其所有的冀BM4**4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一份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翟律师了解到上述案件事实后,依法为苏某书写民事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庭审中翟律师依法发表了代理意见:翟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永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剩余部分由苏某和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丰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判决被告永城保险赔偿苏某27536元;被告张某赔偿苏某2422.64元;苏某返还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翟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的当事人的认可,并对本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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