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翟江妹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唐山市丰南**机械厂的咨询,翟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详谈了解到,当事人与被告丰南区**机械铸造厂于2011年9月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备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当事人处购买定扭矩联轴器、上、下栏板等产品,双方对所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作了约定,其中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0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0000元的货款,委托人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委托人曾多次找被告催要余下未付的货款人民币202000元,但均未果,只好求助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翟江妹律师接受了丰南**机械厂的委托后,为委托人代写诉状,积极的准备诉讼材料、案件证据。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翟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调解结案,即避免了当时人的诉累,使当事人及时的得到余下的货款,使当事人的资金能够充分利用,以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节省了诉讼资源,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随后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与法院积极沟通,最后使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委托人的全部欠款得以追回。
翟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至此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