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董卫忠律师担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聂某的诉讼代理人。董律师接受指派任务后,与聂某对案件经过及事实进行了详谈。经了解,2012年5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宣庄四街村里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原告聂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聂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无责任。聂某受伤后住丰南区医院治疗,经住院92天后回家休养并按医嘱定期复查。另了解到,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经计算,聂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损失人民币合计104902元。 了解到以上事实后,董律师开始着手为聂某书写民事诉状,及准备关于诉讼所需的相关材料。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董律师认为被告王建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对原告聂某的赔偿责任。此案丰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董律师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给聂某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压力,为了能使聂某尽早得到赔偿款项,积极配合法院促成本案的调解。最终,聂某与二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聂某1000元,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不再返还,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81000元。聂某及时得到了赔偿款项,至此本案圆满结案,董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当时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