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强制性行为相关内容概述
(一)婚内强制性行为的概念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婚内强制性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此,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婚内强奸”。
(二)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情感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1]
案例二: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并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989年3月3日,靖妻起诉离婚案庭审休庭期间,靖家人一哄而上,把靖妻挟至靖家,在靖的家人帮助下,靖志平强行与其妻发生性关系,此后,将其妻拘禁,并多次强行与其性交。1989年8月20日,靖志平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
案例三:劳,男,34岁,工人。劳与蒙(女)于1983年3月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蒙长期拒绝与劳同居,劳每次要求和蒙性交,都遭蒙拒绝、踢打。劳将此事告诉同厂工人唐、黄。1986年1月23日,唐、黄主动提出帮劳制服蒙,劳表示同意,并商定了办法。当晚9时劳骗蒙回房后,劳、唐、黄三人一齐动手,把蒙按倒在床上,堵嘴捆绑后,脱去蒙的裤子,尔后唐、黄离去,劳强行与蒙性交。性交后劳即将蒙松绑,蒙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报案。[3]
案例四: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曹某,某日晚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过性生活,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他便用手卡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妻子喊出声来,妻子极力反抗,曹一气之下,照其妻腹部猛踢了两脚,至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最后,这一因“婚内强奸”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顺利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外,如山西一男子不顾妻子反对,公然在室外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安徽凤阳李某(男),在与吉某(女)未登记但举行了婚礼的情况下,强行与吉某发生性关系等类似案件,比比皆是。
(三)相关调查研究
1928年,美国学者黛安娜·拉塞尔在其发表的《有婚姻关系的强奸》中公布了她调查的结果:有24%的已婚妇女反映她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或强奸未遂。
在香港,调查发现九成以上受虐待妇女均遭受丈夫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和模仿色情影带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已忍受丈夫此种暴力达20年之久。[4]
在我国内地,据另一则权威性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妇女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经历,农村1079名被调查的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丈夫实施过“夫妻内强暴行为”。
此外,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或者说,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几乎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更值得注意的事,在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上,“婚内强奸”甚至比普通强奸更重。其实,正如鲁迅先生曾经断言的那样,受丈夫欺辱的女子的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婚内强奸”是当然存在的,且其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的严重性都不允许人们对“婚内强奸”问题继续予以漠视。
[1]陈兴良.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9页.
[2]李顺章.婚内强奸问题新视角.刑事法判解(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451页.
[3]李楯.个体权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婚内强奸在中国的法律社会学分析.刑事法判解(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414页.
[4]吕丽婵.七成被虐妇曾遭夫强奸,多被逼性交,半数宁哑忍[N].星岛日报(香港),2000,03,22:A14.
供稿: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郭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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