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由翟江妹律师担任强奸案中被害人武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援助任务后,翟律师通过与被害人的交谈,以及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的案件的事实。被害人与其对象在丰南区侉子庄村租房居住,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武某某带至丰南区丰南镇惠丰湖景区,在惠丰湖景区的草坪上,以言语相威胁,先后两次将武某某奸淫。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吕某被丰南区公安局抓获,经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被告人被逮捕后,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丝悔改表现,鉴于此,翟律师认为被告人吕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性侵罪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上和心理上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没有一丝悔改的表现,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至此本案圆满结案,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了一丝安慰,被害人对翟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十分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