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董卫忠律师担任受援人毕某的代理律师。
董律师接受该案件后,认真了解基本案情,得知在2011年10月受援人在丰南区柳树0镇西河村南养殖小区帮杨某搬东西时,二被告以搬的东西属于合伙财产为由,与杨某发生口角,互相撕扯在一起,受援人上前拉架,二被告不听劝阻,还对受援人进行殴打,给受援人造成了身体上和财产上的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董律师按法律计算标准及受援人的实际损失,为受援人计算了损失金额,并未受援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董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援人是出于好心,劝解双方平心静气的解决纠纷,二被告不但不听劝,反倒不分青红皂白的将受援人打伤,对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受援人因此次受伤的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5149元。丰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赔偿受援人4276元。
至此,董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承担一名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