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晏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景黎律师担任被告人晏某的刑事辩护人。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约网友张某某去唐山市路南区天上人间酒吧唱歌,当日19时许,张某某带着安某某等6人来到天上人间找到刘某某等人,在唱歌的过程中国张某某留下安某某的电话。20时许,双方唱歌结束离开,后张某某给安某某打电话,被告人晏某(安某某的男友)接电话后与张某某在电话里互骂,并约好在天上人间酒吧门口见面,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三人来到天上人间酒吧门口,与被告人晏某、段某某见面后双方互殴,晏某、段某某并持刀。在打斗过程中晏某用到扎伤张某某胸部。张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晏某、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张律师经过了解分析案件后,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没有异议,对其他情节发表意见:一、被告人晏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二、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他被告人在本案由较大过错,特别是张某某对双方的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减轻对被告人晏某的处罚;三、被告人晏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应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晏某属于初犯、偶犯;五、被告人晏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悔罪态度很明显。并且在庭审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晏某之所以与张某某等人发生斗殴,与其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关心教育不够有直接关系。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张律师建议对被告人晏某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7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至今圆满结束,被告人晏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张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