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初,燕南律师事务所张景黎律师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对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一案进行法律援助。
张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部分材料后及时与伤者取得联系,耐心地告知其应准备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因伤者王某某系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困难户,张律师就在起草诉状时尽可能的多替他主张各项赔偿数额。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律师把原告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说明,使法官及被告都能够清楚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的理据,如交通费,因原告方不知道要保留相关的票据,使得被告对交通费不认可,张律师则主张伤者住院时间较长,且离家较远,又经过复查、评残,交通费的实际支出较多,这样使得被告在情理上能够理解,也认可了绝大部分的费用。因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律师还为原告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2月28日,丰南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请,原告方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张律师的工作也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