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云海军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刘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经云海军律师与委托人了解,得知2011年1月6日,委托人与被告等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将委托人的2010亩稻田和190亩鱼池承包给被告等。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等在承包期内不得卖土或土转移。在上述协议仅签订三个多月时,被告无视合同约定,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210亩稻田改建成养鱼池,毁坏了稻田,改变了土地用途,为此,委托人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纠纷,故委托人委托云海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云海军律师了解了案件情况后,针对委托人遇到的问题,云律师为委托人起草了民事诉状,并组织诉讼材料,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诉状中要求被告将毁坏的稻田补偿309750元及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82000元的复耕费用。云海军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支持,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云海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至此本案圆满结案,当事人对云律师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