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安仕光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安律师在开庭前认真的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并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
安律师认为:对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唐芦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没有意见,但是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十分后悔,对受害人十分内疚,被告人李某某因年龄小、做事冲动、缺乏法律知识、不考虑后果,又受到了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的影响,才触犯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国的法律一直采取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望法庭在量刑时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定罪免除。安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被告人李某某争取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安律师的辩护工作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