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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律师张景黎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3-3-20 15:02:26

    2011年5月13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丰南区大新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张景黎律师担任其与原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赵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诉称被告所负责管辖的由北向南跨过其种植西瓜苗的苗棚的低压线严重老化,产生火花并断裂,断裂的电线落在原告赵某的苗棚顶上引起苗棚着火,给原告赵某造成了经济损失5万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张律师经与被告了解相关情况,张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苗棚起火原因是被告的低压线严重老化并断裂导致的。根据庭审调查了解,原告的苗棚着火确实属实,但苗棚起火原因是什么,应予查证。庭审中原告主张起火原因是由于被告所管辖的低压线严重老化并断裂导致,但被告不认可原告陈述的起火原因,因为被告的低压线,因为被告的低压线一直正常使用,原告陈述的起火原因与被告掌握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我国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起火原因,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责任。但庭审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苗棚起火原因是被告所管辖的低压线严重老化并断裂也无证据证实。其次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苗棚起火原因是被告的低压线严重老化断裂导致,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用原告承包被告大棚土地2011年、2012年的承包费抵还2570元,余款943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给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至此本案圆满结案,当事人对张律师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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