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定本所安仕光律师担任涉嫌贪污一案的刘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安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询问,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随后又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对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分析,进一步掌握了案件的事实过程。根据上述材料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安律师提出了一下辩护意见:
首先是对唐丰检刑诉(201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触犯《刑法》第382条、383条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这一指控没有异议。其次是刘某将劣质柴油拉来充抵库存这一行为所涉及的价值应从拉走柴油的价值也就是起诉认定的价值总额中减去,减去后的价值认定刘某的贪污数额应是正确的。再次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而且在犯罪过程中刘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最后,刘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犯罪过程,接受法律的审判,检举同伙人,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丰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安律师的辩护意见,至此本案结案。
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是安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