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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圆满结案
发布日期:2013-3-20 15:05:31

    2011年8月18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张景黎律师接待了涉嫌抢劫一案的韩某某的母亲韦某某。据韦某某介绍,其子韩某某涉嫌抢劫被公诉机关依法起诉,希望张景黎律师作为韩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同时韦某某还提出她与丈夫都是普通的农民,丈夫患有脑血栓,不能从事劳动,其本人患有腰间盘突出,浑身疼痛,勉强能干点轻活,只靠耕种集体承包地为生,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苦,随向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申请,请求减收部分辩护费用。针对韩超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对其减收部分辩护费用。这样不但减轻了韩超俊某某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韩某某得到了法律的救助,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并询问案件事实及案发的过程,综合阅卷的材料,就韩某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组织、联系、准备作案车辆等工作均不是韩某某进行的,韩某某在三次抢劫中基本都是跟从作案,只是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并不恶劣,且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庭审调查显示,在被告人参与的三起抢劫过程中,只是跟着拿棍子在旁边用语言威胁,并没有殴打任何一个被害人,情节并不恶劣。而且从做案过程中,在受害人提出自己钱少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等商量钱数,被告人等没有死逼强抢实施暴力,而是与受害人讨价还价,说明其还有人性的同情心,主观上恶性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表现很明显,应予从轻处犯。

    五、韩某某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在此以前,其一直表现很好,没有违法、违纪的任何不良行为。其之所以参与犯罪,主要是年龄小、不懂法,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交友不慎,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以致今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其父母均没有文化,因为自身各种困难对于韩某某疏于教育,最终导致韩某某过早辍学,流入到社会。因此韩某某的犯罪不仅仅与其个人有关,同时与社会、家庭对其照顾、教育、关心不够均有直接关系。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韩某某上述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宽大,迅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此案经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使韩某某及其家人都能够接受,并对张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的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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