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6月刘某委托我所董卫忠律师为其与金某等的交通事故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董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委托人刘某的叙述,初步了解了基本案情。2010年10月9日被告金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重型客车沿瑞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限高处时,与限高横梁相刮致横梁落地,造成将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砸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丰南区交通警察打对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董律师为其代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了解,金某驾驶的重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刘某将金某、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董律师在代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凭借多年的诉讼代理经验,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分析整个事件,总结出了各当事人之间清晰的法律关系,为刘某进行代理工作。最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2367元,实际车主刘某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350元,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刘某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及董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非常的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