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我所董卫忠律师接待了大新庄某村村民晁某。经了解,2010年10月唐海县人闫某驾驶面包车沿唐海路由西向东行至大新庄镇政府前,与沿唐海路由西向东左转的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闫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晁某负次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晁某各项损失合计30276元。晁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委托我所律师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晁某因为家庭困难向我所提出申请,要求减收代理费。考虑到晁某的实际经济情况,根据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我所决定接受委托并减收晁某的代理费,指派了董律师为晁某办理此案。
董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为晁某准备了民事诉状,晁某将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法院。
董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真的准备了各项证据材料,详细的计算了各种损失费用,庭审中为维护晁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词,认真的维护了晁某的合法权益。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18251元;被告闫某赔偿晁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元。
董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燕南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的帮助,都使晁某非常的感动,并表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