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受援人王某的委托,指派董卫忠律师担任其与孟某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王某与丈夫都是农民,而且家里有一个残疾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特向燕南律师事务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燕南律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免收其代理费,免费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经了解,2009年7月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八户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时被后方顺兴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河北BVP612农用三轮车撞倒,造成王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此交通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99252.61元。董律师认为,因为被告李某没有依法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且是无证驾驶,因此被告李某应承担王某交强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以及交强险范围外的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因王某在事发当时没有及时报警,造成交警大队因发案时间距检验时间间隔较长等因素,无法认定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受援人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诉讼过程中,经董律师从中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于2011年5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使本案得以圆满结案,受援人王某对和解结果非常满意,对董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表示忠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