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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高某生活困难,丰南燕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3-3-20 15:11:30

    2011年2月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大齐各庄镇赵各庄的村民高某的委托,指派张景黎律师担任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高某因生活困难,向燕南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燕南律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认真听取了高某对整个案情的陈述,了解到201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檀某无证驾驶已注销的冀E4437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在大齐各庄镇高各庄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印勤家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委托人乘坐的尹某(系委托人的丈夫)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委托人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0-1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委托人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张律师开始为委托人高某起草民事诉状,准备诉讼材料。经计算高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8047.36元,由于被告檀某所驾车未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由强制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檀某自负,超出强制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檀某按照90%的事故责任分成比例予以承担,委托人对自身损失只应承担10%的责任,因此最终要求被告赔付25081.2元损失。

    接受本案后,张律师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尽快使委托人的损失得到赔偿,积极的进行调解工作,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尽快的友好解决此纠纷,最后在丰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委托人得到了19000的赔偿,使委托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这样的结果使委托人对张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非常的满意,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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