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份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董卫忠律师担任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董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王某从事个体补胎服务。2009年4月29日上午10点多,董某驾驶改装机动车到王某处,要求王某帮他给车辆右前胎补气,王某考虑与董某系一个村的就同意了,在补气过程中,由于改装车辆本身具有安全隐患,导致轮胎压圈突然蹦出,造成王某受伤住院的人身损害事故。
通过董律师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董律师认为,王某与董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董某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要求王某给其加气,其过错行为非常明显。而且董某驾驶的机动车所具有的安全隐患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6条的规定董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王某在给轮胎充气时完全是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的,因此王某对该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董律师以上述观点在开庭时发表了代理词,此案经过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1年3月作出了判决,判决董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7607元。
判决结果使王某非常满意,对董律师的代理工作也非常的认可,并表示非常的感谢。至此王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