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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圆满结案
发布日期:2013-3-20 15:13:16

    2010年11月16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唐山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景黎律师担任其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细致的听取某公司负责人对案情基本情况的介绍,得知某公司为其聘用的赵某等12名工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在承保期内赵某在工作车间平台行走时被铁块绊倒后昏迷,导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整理证据、搜集法律资料,很快就对全案有了深入的认识,并总结了代理观点。张律师认为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丰南安监局关于赵某的意外死亡证明、医院病历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赵某确系摔倒后导致脑干出血意外死亡,不属于正常疾病死亡,应属于意外死亡事故。即使赵某系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单的约定向某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故赵某属于工亡,因此即使赵某是正常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约定,赔付某公司足额保险金。在一审程序中丰南区法院全部支持了张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金106601.3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9.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此案中张律师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丰富的业务经验、熟练的法律知识的运用得到全面的展示,使本案得到了预期的结果,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对张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真诚的向张律师表示感谢,至此全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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