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日燕南律师事务所张景黎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人**村委会的委托,担任原告高某诉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地听取委托人的叙述,仔细的阅读案卷中的各种证据材料,运用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发现高某提供的1979年8月8日签订的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因此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鉴定。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果证实了张律师的判断。
张律师考虑到原告高某是委托人的村民,为了化解矛盾,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张律师本着和平解决此事的态度,认真地作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此渔业承包合同的纠纷,经过张律师的细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双方商讨,委托人同意将**村的大塘坑承包给高某,双方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大塘坑承包合同。原告高某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至此,本案就此圆满结案。张律师在依法尽职尽责的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承担起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在不违背法理的前提下,以情理为依据解决案件,张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