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燕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陈某的委托,并指派董卫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董律师经了解:
2011年3月15日3时2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丁某所有的冀BF2903\冀BJ032挂沿丰碱线由北向南驶至2KM+901M处时,与前方排队等候的陈某驾驶当事人所有的冀BJ7313尾撞,冀BJ7313车前移又与前车相撞,造成当事人车辆受损的事故。
该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丁某、王某同意赔偿当事人车辆损失、施救费(凭票据)。协议达成后,当事人经被告同意将车辆托至唐山市丰南区捷通汽车修理部修理,修理费及配件费合计83510元。
车辆修理完毕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丁某支付修理费、施救费,但被告拖延拒付。当事人另了解到冀BF2903\冀BJ032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交通局运输队,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以上事实,董律师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当事人车损4000元,当事人其余损失82510元,应由被告丁某、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交通局运输队、王某承担,该三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当事人。后经董律师努力,由丰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与各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此结果使当事人对董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非常的满意,至此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