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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律师张景黎为被告人韩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3-3-20 15:18:49

    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张景黎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依法进行辩护。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读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人指控韩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并就韩某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的伤情也不是韩某某直接造成,韩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最初并没有参与,只是在最后拿起鞋想用鞋底打被害人但没打到,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四、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很好。受害人对其已经表示谅解,应予从轻处犯。

    五、韩某某因家庭困难,父母为了生活缺乏对其教育,致使其提早辍学、流入社会,受社会上一些不良环境的影响,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刑法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挽救犯罪分子。现在,被告人韩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韩某某上述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宽大,迅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最终使被告人得到了合理的判决,即使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使其得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故被告人韩某某对张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的满意,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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