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董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景黎律师担任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从多方调查了解案情,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案件事实和董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张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首先就是对董某某的罪名定性为盗窃罪没有意见。
其次就是对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董某某在对销赃废品站进行辨认时曾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收购物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董某某的行为应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董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其他主犯的作用较小,且分赃较少,应予从轻处罚。根据庭审调查了解,董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非常好,应予从轻处罚。董某某在作案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相比那些有犯罪前科、累犯的犯罪分子,应予从轻处罚。董某某此次犯罪与文化水平低,只是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导致董某某在受到金钱诱惑的时候,不能够把握自己,走向犯罪的道路。现今董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愿意悔过自新,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上述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董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这样的结果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给予了从轻处罚,其本人和亲属对张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