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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黎律师在陈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担任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3-2-21 16:36:54

       2010年7月15日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所张景黎律师担任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了解案情,得知2010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村王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唐山市丰南区步行街,在天宇网吧门前盗窃红色雅马哈JYM125型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在转移赃物时,于丰南区瑞祥楼小区南门口处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截获的犯罪事实。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结合案件事实和陈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张律师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此次犯罪以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此次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赃物及时被截获,没有造成其他损失,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三、陈某某此次之所以犯罪与其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家长教育管理不够有直接关系。值得庆幸的是,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长均已经认识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在事发后,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态度也很好,悔过表现非常明显。

       综上,张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挽救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本案中,陈某某在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如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法院本着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综合考虑陈某某上述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节,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丰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及亲属对判决结果及张律师的辩护工作均表示满意,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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