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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3-3-26 9:07:18

    案件名称: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承办人员: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景黎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赵各庄村妇女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高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景黎律师担任高某某诉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由张律师依法为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认真听取了高某某对整个案情的陈述,了解到201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檀某无证驾驶已注销的冀E4437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在大齐各庄镇高各庄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印勤家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委托人乘坐的尹某(系高某某的丈夫)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0-1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某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办案经过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张律师为高某某起草民事诉状,准备诉讼材料。经计算,高某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8047.36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由于被告檀某所驾车未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由强制险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檀某自负,超出强制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檀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委托人高某某对自身损失只应承担10%的责任。最终,高某某坚持在诉状中按照90%的事故责任比例要求檀某承担自己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檀某赔付25081.2元损失。

    诉讼过程中,张律师帮助高某某准备了支持诉讼请求的各项证据,庭审过程中,张律师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庭审效果很好。庭审结束后,张律师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尽快使高某某的损失得到赔偿,积极的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解释法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尽快的友好解决此纠纷。
最终,在丰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檀某同意支付高某某19000的赔偿款,高某某的损失因此降到了最低,这样的结果使高某某及其家人对张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非常的满意,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点评

    本案中高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援条件,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弱阶层,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张律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给受援人提供了法律帮助,也在精神上给予细心的关怀。通过不懈努力使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降低了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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