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 经典案例
妻子不扶养 丈夫告上堂
发布日期:2012-12-11 14:47:19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5月,原告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致重伤,受伤后进入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积蓄已全部用于治疗。原告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备扶养能力,故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因车祸受伤没有经济收入,需要被告扶养。被告现在某机关单位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余元,具备扶养原告的能力。原告未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被告有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

联系电话:0315-8182543
传真地址:0315-8182543
电子邮箱:1169359584@qq.com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怡苑街阳光家园城北楼底商4号
冀公网安备13020702000292 ICP主体备案号:冀ICP备190102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