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5月,原告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致重伤,受伤后进入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积蓄已全部用于治疗。原告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备扶养能力,故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因车祸受伤没有经济收入,需要被告扶养。被告现在某机关单位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余元,具备扶养原告的能力。原告未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被告有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